1. 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2. 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3. 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女性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且生产或流产当月在缴(例如:居住证人员、外省市城镇户籍在单位缴纳五险)
注:以上所提到的生育妇女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4. 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 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 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5.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生育的,按15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的,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满4个月流产或宫外,按42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符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6.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2)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7.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假期类别和天数?
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假60天;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流产:怀孕未满4月个流程,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42天。
8. 请问生育的费用要如何报销呢?
答:孕期检查费用和分娩费用在分娩后统一报销。
9. 请问生育时婴儿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生育报销范围内不包含子女发生的医疗费。
10. 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附件
2)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结婚证和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5)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6)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7)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11. 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12. 到外省市生产的生育妇女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13. 我想了解产前检查期间,休假如何计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今年刚刚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从建小卡 开始,每次跟医生约好的产检时间是算作正常出勤的。